当生产工艺或源的技术要求达不到生产条件时,放射源将退役,本着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原则,使用单位应尽可能合理调节利用或转让使用,对确实无法再利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地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在送交处理前,应妥善保管,防止发生放射源丢失或被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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