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 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日前对外发布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改造范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具体范围见附1)保留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以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以及全国燃煤自备电厂。
主要目标为: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60%完成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煤炭年运输量10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80%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煤炭年运输量50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80%自备电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8mg/m3。其他具体指标见附2。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以上要求。
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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