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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在场址选择、建造、运行、退役和修改等活动中所应遵循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作为我国核电领域的专项环境保护标准,已实施了12年,在促进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我部组织开展了标准复审工作,认为需要对《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进行修订,并修订形成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代替《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6249-2011《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与GB 6249-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适用范围。删除“设计”和“扩建”两种活动,新增“供汽供热”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 修改了部分术语及其定义。增加“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槽式排放口”、人口集中地区三条术语及其定义;删除了术语“规划限制区”、“剂量约束”;将“放射性流出物”修改为“流出物”。
 
  —— 修改了场址选择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修改了规划限制区半径的最小距离要求。增加给出了选址假想事故的基本假设要求,并分别列于资料性附录A和附录B;删除了选址假想事故下的集体有效剂量接受准则。明确了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设置要求,并给出选址假想事故下相应的剂量接受准则。
 
  —— 修改了流出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将本章节涉及流出物排放管理的相关条款调整到“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监测”章节,同时将原“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监测”章节涉及设计的内容纳入到本章。删除了涉及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 修改了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删除了设计基准事故的甲状腺当量剂量接受准则;增加了轻水堆核动力厂典型设计基准事故的类别并列于资料性附录C;增加了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将确定应急计划区时考虑严重事故产生的后果修订为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时考虑严重事故产生的后果。
 
  —— 修改了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监测的要求。修改了年排放总量周期控制的要求;新增了流出物在线监测的要求;增加了流出物监测大纲定期优化的要求;增加了液态流出物监测核素的选取原则;删除了涉及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 修改了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增加了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运行前和运行期间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增加了运行期间加强场内地下水辐射环境水平的监测的规定;删除了涉及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 修改了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删除了“放射性废物在暂存库内暂存期限不应超过5年”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在场址选择、建造、运行、退役和修改等活动中所应遵循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水冷反应堆发电、供汽供热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其它堆型核动力厂可参考使用。
 
  辐射环境监测:
 
  1.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或现状调查
 
  1.1 在核动力厂场址首台机组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应完成环境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少应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同一场址后续建造机组运行前应获得连续一年的辐射环境现状调查数据。
 
  1.2 调查的环境介质应结合场址的环境特征和核动力厂机组特性进行确定,一般应包括: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陆生和水生生物、食物、土壤、水体底泥和沉降灰等。
 
  1.3 监测的内容一般包括:环境γ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与核动力厂放射性排放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
 
  1.4 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 50km,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 20~30km。对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 20km,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10km。
 
  2.运行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
 
  2.1 营运单位应在核动力厂场址首台机组首次装料前制定辐射环境监测大纲。辐射环境监测大纲应根据环境监测的经验反馈和技术进步、场址机组数量和周围环境条件变化,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
 
  2.2 在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时,应与运行前的辐射环境本底(或现状)调查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运行前环境调查所获得的资料。项目采样点要与运行前环境调查保持适当比例的同位点。辐射环境监测关注的重点是对关键人群组影响较大的主要放射性核素和环境介质。
 
  2.3 辐射环境监测的环境介质、监测内容原则上与运行前辐射环境调查相同,并加强场内地下水辐射环境水平的监测。
 
  2.4 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20km,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 10km。对小型模块化核动力厂,环境γ辐射水平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10km,其余项目的调查范围的半径一般取5km。
 
  3.环境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监测是核动力厂事故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监测原则、监测方法和步骤、监测项目、监测路线、监测网点、监测工作的组织机构、监测数据报告、发布办法等按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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