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发布求购 登录 注册
行业资讯行业财报市场标准研发新品会议盘点政策本站速递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1年01月04日 13:46:52来源:仪表网 25725
摘要近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由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为主等单位承担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校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仪表网 仪表标准】随着环境空气的治理,污染物浓度的降低,挥发、半挥发有机物的治理被提到议事日程。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在空气中以气态和气溶胶两种状态存在,气态污染物的分布比较均匀。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适用,尤其对于涉及大流量、超大流量采样器,无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无法满足众多的生产、使用者量值溯源的需求,因此急需制订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统一溯源方法,完善量值溯源体系,实现对仪器设备准确度的衡量,更为生产者提供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实现计量是质量基础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近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由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为主等单位承担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校准规范》的制定工作,目前该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现已完成。
 
  为了使上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能广泛适用和更具操作性,特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希望专家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1年 02月10 日。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邮件发送:fjsjz@126.com和 mengjr@simt.com.cn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校准规范》适用于采样流量范围在(60~1200)L/min 内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的校准。
 
  另外,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和 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等共同构成支撑本规范的基础性系列标准。
 
  本规范参考了 HJ 646-201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测定 色谱质谱法》、HJ 647-201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91-2014《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900-2017《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01-2017《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902-2017《环境空气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03-2017《环境空气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904-2017《环境空气 多氯联苯混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和 HJ 77.2-2008《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等标准中内容。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主要用于采集环境中以气态、颗粒物状态存在的挥发性有机物。其工作原理是,采样泵将挥发性有机物采集到滤膜和吸附材料中,通过测量单元来控制和测量采样体积,终达到定量采集的目的。按照采样流量不同分为中流量采样器、大流量采样器和超大流量采样器,其工作点流量分别为100L/min、225 L/min 和 800 L/min。
 
  采样器一般由采集单元(包括采样头、滤料采样夹、滤膜、吸附材料、采样泵)、测量控制单元(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数据处理单元、显示单元组成。(详情详见附件)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表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表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相关事宜,请联系本网。联系电话:0571-87759945,QQ:1103027433。
广告招商
今日换一换
新发产品更多+

客服热线:0571-87759942

采购热线:0571-87759942

媒体合作:0571-87759945

  • 仪表站APP
  • 微信公众号
  • 仪表网小程序
  • 仪表网抖音号
Copyright ybzh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贾熙明律师   仪表网-仪器仪表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意见反馈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