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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提出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相比,涉及的行业多样、产排污工艺复杂。我国现有的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有很多,包括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项目、监测技术进行了详细规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频次是监测方案编制的核心内容,现有标准对监测指标和频次的规定存在差异与遗漏。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没有废水排放控制指标与监测频次,且在噪声、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面均未做明确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但与《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要求的控制项目、点位描述存在不一致,且标准中明确指出:“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因此,为解决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政策和技术引导,进一步明确企业自行监测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和指导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有必要制定《指南》,将储油库、加油站自行监测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本《指南》的主体内容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为指导,根据《总则》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结合储油库、加油站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特点,对企业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提出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包括: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本标准共对储油库排污单位、加油站排污单位、直接排放、间接排放、雨水排放口、储油库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泄漏检测值等共10个术语进行了定义。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在线监测: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指标,应采取在线监测。
 
  2.2022年1月1日起,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3.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每条加油枪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具备至少储存 1 年
 
  数据、远距离传输,具备预警、警告功能。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功能、技术要求和预报警条件等执行 GB 20952 中附录 E。
 
  4.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可在卸油口附近、加油机内/外(加油区)、人工量油井、油气处理装置
 
  排放口等处安装浓度传感器监测油气泄漏浓度。
 
  5.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可在卸油区附近、人工量油井、加油区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测用高清
 
  摄像头,连续对卸油操作、手工量油、加油操作等进行视频录像并存储。可整合利用加油站现有视频设备,视频资料应保持 3 个月以上以备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预留接入到环保管理平台的条件。
 
  6.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能监测油气处理装置进出口的压力、油气温度(冷凝法)、实时运行情
 
  况和运行时间等。
 
  7.加油站在线监测系统应每年至少校准检测 1 次,校准检测方法参见 GB 20952 中附录 F。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照HJ 1118中附录D、附录G执行,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运维记录。
 
  a)储油库记录内容
 
  储油库应记录油气处理装置、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废水处理设施及运行维护情况。其中,油气处理装置应记录运行时间、吸附剂名称、吸附剂用量、再生周期、更换周期、进出口压力、温度、流量、废气浓度等。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记录应包括储罐、动静密封点、装卸的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废水处理设施应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等。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应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等。
 
  b)储油库记录频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按照班次记录,每班记录1次。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按月记录,1次/月。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方式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其他信息记录频次按照实际情况或工况进行记录。
 
  c)加油站记录内容
 
  加油站应记录油气处理装置、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及运行维护情况。其中,油气处理装置应记录运行时间、吸附剂名称、吸附剂用量、再生周期、更换周期、进出口压力、温度、流量、废气浓度等。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记录应包括储罐、加油枪的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及放空阀开关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应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等。
 
  d)加油站记录频次
 
  每季度记录1次。若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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