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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铸造是金属材料成型的基础工艺之一,是机械工业及高端装备制造业的首道工序,我国铸造工业正处于由大到强的转变时期,行业已经具备相当大的规模和基础,形成了铸造工艺完备、产业链成熟、产品种类多样化的工业体系。金属铸造工业目前还没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于数量多、工艺多种多样的铸造企业来说,需要制定金属铸造工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指导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规范金属铸造工业企业的自行监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将自行监测方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排污许可证中要载明对企业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包括手工监测的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方法,以及信 息记录与公开等方面的要求。
 
  我国涉及金属铸造工业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导则、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指标和监测技术提出要求,但也存在覆盖不够全面的问题。
 
  因此,为解决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政策和技术引导,规范和指导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有必要制定《指南》,将金属铸造工业自行监测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本《指南》的主体内容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为指导,根据《总则》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结合金属铸造工业实际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排放特点,对企业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包括: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废水排放监测: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监测点位为废水总排口,考虑废水排放去向的不同,按照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种情况,分别设定排污单位废水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直接排放监测频次设定为季度,间接排放监测频次设定为年;对于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考虑废水排放去向的不同,按照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两种情况,分别设定排污单位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直接排放监测频次为季度,间接排放可不进行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对金属铸造工业企业潜在的噪声源进行了梳理,为自行监测过程中进行噪声监测布点提供依据。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须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确定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
 
  信息记录与报告:
 
  对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记录内容进行了细化,对原辅用料成分、使用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等记录内容进行了细化。
 
  对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来源进行梳理,提出信息记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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