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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电力和化工行业碳排放重点单位温室气体监测及报告的原则、监测及报告边界与排放源、监测及报告内容、数据质量管理要求等。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促进江苏省电力和化工行业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化管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电力和化工行业碳排放重点单位温室气体监测及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电力和化工行业是江苏省的基础性支柱产业,也是能源消耗重点行业。目前,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主要是采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国质监局和中国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GB/T 32151)以及国家发布的碳排放交易相关规范。
 
  随着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碳排放监管范围与监管力度不断扩大,现有碳排放管理办法逐渐显现出不足,一是江苏省电力和化工行业的产业布局、技术水平、环保意识等独具特色,国家标准难以全面匹配,二是国家标准中未关注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在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下的单位。
 
  为完善江苏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加大相关行业整治力度,提升行业温室气体的控制管理能力,有效控制电力和化工行业温室气体的排放,制定了电力行业和化工行业碳排放重点单位温室气体监测及报告指南,加强江苏省温室气体监测及报告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电力和化工行业碳排放重点单位温室气体监测及报告的原则、监测及报告边界与排放源、监测及报告内容、数据质量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1369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7 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GB/T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等。
 
  监测计划的内容:
 
  重点排放单位在报告期开始前应制定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监测计划,具体内容如下:a) 监测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b) 重点排放单位情况: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主营产品、生产设施信息、组织机构图、厂区平面分布图、工艺流程图等内容;c) 按照本文件确定的实际监测范围和主要排放源情况:包括排放源名称、编号、位置情况等内容;
 
  d) 核算方法的选择和相关说明:
 
  1) 选择计算法时,若采用排放因子法,应对活动水平数据的获取和相关参数的选择及获取方式进行说明,采用检测值的参数,应提供检测说明;若采用物料平衡法,应对方法内容作相关说明;2) 选择实测法时,应对测量实施操作进行说明,包括仪器选取、技术性能、安装位置和运行管理等。
 
  e) 生产信息相关数据的确定方式:如电力行业包括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运行小时数和负荷率等;化工行业包括原辅料使用量、产品产量、能源消耗量、碳产品和其他含碳输出物含碳量、CO2回收利用量等。f)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修订、审批以及执行等的管理程序,人员的指定情况,内部评估以及审批等管理程序,数据文件的归档管理程序等内容。
 
  监测实施要求:
 
  活动水平数据监测:
 
  活动水平数据的监测主要指对能源消耗量、原材料消耗量、产品或半成品产出量的监测,其数据选取优先序为生产系统记录的实际运行数据、购销存台账或结算凭证上的数据、相关技术文件或铭牌规定的额定值。
 
  活动水平数据测量仪器的标准应符合GB 17167的相关规定。同时,电力行业企业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 21369的相关规定,化工行业企业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 21367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
 
  相关参数监测:
 
  相关参数的监测主要指对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氧化率和过程排放因子的监测,其数据选取优先序为根据样品检测得到的实测值、相关文件或技术指南中发布的缺省值。
 
  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能发电机组或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等仅核算其中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数据和
 相关参数。
 
  自行检测相关参数的,其实验室能力应满足GB/T 27025对人员、能力、设施、设备、系统等资源要求的规定,确保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检测、记录和报告等实验室活动,并按规定留存样品、保留原始记录。
 
  委托检测相关参数的,应确保被委托的机构/实验室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定或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且具备相关排放因子的检测项目。检测后企业应保留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备查。
 
  修订条件:
 
  重点排放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对监测计划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并满足本指南的要求: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计划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的排放;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方法,使数据的准确度提高;发现之前采用的测量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发现更改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发现计划不符合本指南监测和报告的要求;管理部门明确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定期对测量仪器进行校准、调整:
 
  当仪器不满足监测要求时,排放主体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对该测量仪器进行设计、测试、控制、维护和记录,以确保数据处理过程准确可靠。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和化工行业使用或掺烧化石燃料的碳排放重点单位的温室气体监测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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