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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β射线法。

  【仪表网 仪表标准】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征求意见稿)》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颗粒物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质在机械处理中所 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由于可吸入颗粒粒径小、比表 面积大,因而其吸附性很强,容易成为空气中各种有毒物质的载体,特别是容易吸 附多环芳烃、多环苯类和重金属及微量元素等,使得致癌、致畸、致变的发病率明 显升高。
 
  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严格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排放标准限 值,其中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是我国节能减排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打赢 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细化方案》、《2020 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等相关文件均将颗粒物纳入管理要求。
 
  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现场直读检测是污染源颗粒物排放实时动态监控的有效技术手段,为应急预警监测和执法监测提供依据,对提高固定污染源监测的效率,提 升环保监控的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现行的行业标准和仪器技术要求 无法完全支持现阶段的污染排放管理需求,缺乏统一的方法标准规范,因此标准的制定很有必要。
 
  目前,β射线法和振荡天平法仪器普遍应用于国内环境空气和废气中颗粒物的 在线测定,国内手工颗粒物监测方法是《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 法》(HJ 836-2017),均为重量法,国家尚无便携直读式颗粒物监测分析方法。本方法与传统手工方法相适应,目前河北、山东、辽宁等省市已发布相关便携直读式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监测方法标准。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49 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现行监测任务的现状,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固定污染源废 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列入 2020 年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名单,由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本标准的制订任务。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β射线法。
 
  本标注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方法原理:
 
  将具有加热功能的颗粒物组合式采样管由采样孔插入烟道中,利用等速采样原理抽取一定量的含 颗粒物的废气,采用烟道外过滤的方式,颗粒物被截留在滤膜上。β射线通过滤膜时,能量发生衰减, 通过对衰减量的测定计算出颗粒物的质量。
 
  仪器和设备:
 
  1:废气中水份含量的测定装置。废气中水份含量测定装置应符合HJ 836中废气中水份含量测定装置的要求。
 
  2:废气温度、压力、流速的测定装置。废气温度测定装置应符合GB/T 16157中废气温度测定装置的要求;废气压力、流速测定装置应符 合GB/T 16157中废气压力、流速测定装置的要求。
 
  3:β射线颗粒物测定仪。3.1 采样装置。颗粒物采样装置由组合式采样管、冷却和干燥系统、流量计和抽气泵单元以及连接管线等组成。 除组合式采样管由烟道外过滤的滤膜及固定装置代替烟道内过滤的滤筒及滤筒采样管外,采样装置其 余均应符合HJ/T 48中采样装置的要求。 采样管应采用耐腐蚀、耐热材料制造,并具备全程加热功能,加热温度不应超过110℃。采样管前 端应采用弯管方式,并保证采样嘴与采样管整体呈90°角,前弯管表面应平滑,避免突变。采样嘴应 符合HJ 836中采样嘴的要求。为避免静电对采样装置的影响,采样装置应配有接地线。
 
  3.2 分析测量装置。分析测量装置主要由14C等射线源、β射线探测器、滤膜传送控制装置、滤膜加热装置(加热温度 不应超过110℃)等组成。不同类型β射线分析测量装置组成可以不同。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50 mg/m3)的测定,当测定结果大于50 mg/m3时,表述 为“> 50 mg/m3”。
 
  当采样体积为1 m3(标干体积)时,方法检出限为0.1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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