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发布求购 登录 注册
行业资讯行业财报市场标准研发新品会议盘点政策本站速递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液相色谱法。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参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液相色谱法。
 
  方法原理:
 
  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的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经水吸收后,用配备紫外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的液相色谱仪分离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仪器和设备:
 
  1.烟气采样器:流量0.2 L/min~1.0 L/min,采样管具备加热和保温功能,加热温度≥120 ℃,其他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HJ/T 47规定。
 
  2.烟尘采样器:流量5 L/min~50 L/min,采样管具备加热和保温功能(含分流阀),加 热温度≥120 ℃,其他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HJ/T 48规定。
 
  3.空气采样器:流量0.1 L/min~1.0 L/min,精度≤0.01 L/min。
 
  4.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
 
  5.色谱柱:填料粒径为5 μm,柱长250 mm,内径4.6 mm的C18反相色谱柱,或其他适用于酸性条件的等效色谱柱。
 
  6.吸收管I:≥100 ml棕色多孔玻板吸收管,吸收管阻力应符合GB/T 16157的要求。
 
  7.吸收管II:25 ml棕色多孔玻板吸收管,吸收管阻力应符合HJ/T 194的要求。
 
  8.冷却装置:采用冰水浴或控制温度精度不超过 5 ℃的其他装置。
 
  9.连接管:聚四氟乙烯软管或内衬聚四氟乙烯薄膜的硅胶管。
 
  10.冷藏箱:密封性良好,可保持内部温度10 ℃以下。
 
  11.水系微孔滤膜:孔径≤0.45 μm。12.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当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干烟气),试样定容体积为 50 ml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2 mg/m3、0.03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08 mg/m3、0.12 mg/m3。当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试样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04 mg/m3、0.006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0.016 mg/m3、0.024 mg/m3。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表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表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相关事宜,请联系本网。联系电话:0571-87759945,QQ:1103027433。
广告招商
今日换一换
新发产品更多+

客服热线:0571-87759942

采购热线:0571-87759942

媒体合作:0571-87759945

  • 仪表站APP
  • 微信公众号
  • 仪表网小程序
  • 仪表网抖音号
Copyright ybzh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贾熙明律师   仪表网-仪器仪表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意见反馈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