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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支撑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本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臭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HJ 865 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与《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相比,主要差异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增加了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仪器和设备等实验用品材质要求;增加了标准臭液贮备液和使用液的配制过程;完善了样品分类;改进了分析方法;改进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分析数据的计算过程;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规范性附录中增加了实验人员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3年9月18日批准发布的《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本标准测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限制。
 
  方法原理: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测定臭气,是先将三只无臭袋中的两只充入无臭空气,另一只则按一定稀释比例充入无臭空气和被测臭气样品供嗅辨员嗅辨,当嗅辨员正确识别有臭气袋后,再逐级进行稀释、嗅辨,直至稀释样品的臭气浓度低于嗅辨员的嗅觉阈值时终止实验。每个样品由若干名嗅辨员同时测定,最后根据嗅辨员的个人嗅觉阈值和嗅辨小组成员的平均阈值,求得臭气浓度。
 
  仪器和设备:
 
  1.真空瓶和采样袋。2.抽气真空泵3.真空表。4.真空瓶与真空处理装置。5.气袋采样箱系统。6.采样袋连接头。7.采样管。8.空压机。9.无臭空气净化装置。10.配气衬袋。11.注射器。12.注射器针头。13.嗅辨袋。14.嗅辨袋连接头。15.硅胶管和硅胶塞。16.配气系统连接管。17.天平。18.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注意事项:
 
  1.臭气样品分析实验采用无油泵(空压机)向无臭空气净化装置供气,严禁使用含油或其他散发气味的供气设备。
 
  2.无臭空气净化装置的通气速度、活性炭和分子筛的填充量、活性炭和分子筛的更换周期等根据嗅辨员嗅辨实验结果来决定。
 
  3.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所用真空瓶与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所用真空瓶不得混用,采样袋和嗅辨袋均不得重复使用。
 
  4.标准臭液贮备液和标准臭液使用液应妥善保管,废弃物依法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防泄漏造成恶臭污染。
 
  5.经嗅辨后的采样袋和嗅辨气袋应在通风橱内排气,不得在嗅辨室内排气。
 
  6.嗅辨员在参加嗅辨实验当日不得使用香料、有气味的洗浴用品和化妆品,患感冒或其他影响嗅觉的疾病(如过敏、鼻窦炎等)时不得参加嗅辨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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