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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的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企业平台要求,以及数据传输的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对环境的污染,规范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及联网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对环境的污染,规范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030 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GB 20891—2014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T 1988 信息技术 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GB/T 2423.18 环境试验 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Kb:盐雾,交变(氯化钠溶液);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的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企业平台要求,以及数据传输的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本标准适用于满足 HJ 1014—2020 标准的额定净功率 37 kW 及以上柴油机械的远程在线监控联网。
 
  一般要求:
 
  1.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 及以上柴油机的机械,应按 HJ 1014—2020 规定,在出厂前加装满足第5章规定的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机械生产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在机械全寿命内作业时,应能通过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实现对其准确定位,并按本标准附录 C 要求进行数据传输。
 
  2.装用额定净功率 37 kW 及以上柴油机(如果装有 SCR 后处理系统,至少应有 SCR 下游 NOX传感器)的工程机械,应按 HJ 1014—2020 规定,在出厂前加装满足第 5 章规定的车载终端系统。机械生产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在机械全寿命内作业时,按本标准附录 C 要求进行数据传输。
 
  3.工程机械采用的精准定位系统,可集成在车载终端内部。机械生产企业应确保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在机械全寿命期内正常工作。
 
  4.对于井下作业机械、海上平台机械等特殊用途或使用场景的机械,机械生产企业应向生态环境部进行报备,可免于远程在线联网,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型号、机械环保代码、机械类型、使用场景、豁免理由等。对于重型车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第二台发动机,应按 HJ 1014—2020 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可免于远程在线联网。
 
  5.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的定位、数据采集和传输,企业平台服务器设置、网络数据存储和应用等,应满足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相关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6.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并按附录 C 规定的通讯协议传输至企业平台,企业平台应将接收到的数据实时按附录 D 规定的通讯协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对接收数据情况向企业平台发送应答消息。
 
  数据存储:
 
  1.车载终端内部存储介质容量应满足至少168 h的内部数据存储。当车载终端内部存储介质存储满时,应具备内部存储数据的自动覆盖功能。
 
  2.车载终端内部存储的数据应具有可查阅性。
 
  3.当车载终端断电停止工作时,应能完整保存断电前保存在内部介质中的数据不丢失。
 
  数据补传:
 
  当数据通信链路异常时,车载终端应将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进行本地存储。在数据通信链路恢复正常后,再补传存储的数据。补传的数据应为恢复通讯时刻前120h内,通信链路异常期间存储的数据,数据格式与实时传输数据相同,按规定的通讯协议补传。
 
  拆除报警:
 
  车载终端和精准定位系统应具有防拆除技术措施,尽可能确保车载终端或精准定位系统未经车辆生产企业授权无法拆除。当车载终端或精准定位系统故障或拆除时,机械应激活报警灯,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向生态环境部传输拆除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包括拆除状态、拆除时间和定位经纬度信息。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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