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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频电流比例基准自校准方法》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2年12月30日 08:46:53来源:仪表网 23307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由电流比较仪自校准系统组成的工频电流比例基准的自校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市场总局《关于追加〈病原微生物核酸标准物质研制技术规范〉等2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立项的通知》(市监计量函〔2021〕2062号),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工频电流比例基准自校准方法》经过前期研究、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规范依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编制。
 
  本规范是对JJG 1361—1990《工频电流比例值基准操作技术规范》进行的修订,与JJG 1361—199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电流比较仪、电流比较仪自校准系统等术语及其定义(见3.1~3.5);
 
  ——增加了概述,概述中对工频电流比例基准装置用途、主要组成及其结构原理等进行了说明(见第4章);
 
  ——修改了各基准技术参数的表达方式及60000A基准的测量范围(见表1、表2);
 
  ——修改了校准条件、误差测量装置及辅助设备技术参数(见6.1、6.2);
 
  ——增加了校准项目,并重新绘制了线路图(见7.1和7.2.3);
 
  ——修改了校准程序、校准方法及校准数据的统计处理方式(见7.2.3和第8章);
 
  ——增加了对校准结果表达和复校时间间隔的要求(见第9章和第10章);
 
  ——增加了对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示例、校准原始记录和校准证书内页的格式要求(见附录A、附录B、附录C)。
 
  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程在架构上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数据的统计处理;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等内容。
 
  校准环境条件:
 
  1.一般要求。实验室应具有防尘及通风设施,工作场所应无与工作无关的外界强电磁场,无严重影响其绝缘性能的有害气体和其它有害介质及机械震动源。
 
  2.环境温湿度。实验室环境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35~75)%。
 
  3.电源。校准试验用电源频率为50Hz±0.2Hz,电源波形为正弦波,总谐波畸变率不超过5%。
 
  4.接地装置。实验室应有专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超过0.5Ω。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1.调压升流设备。校准试验用调压器、升流器等升流设备输出频率为50Hz±0.2Hz,波形为正弦波,失真度不超过5%,电压稳定度不超过±0.1%,升流设备工作电磁场引起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校补偿式电流比较仪最大允许误差的1/20。
 
  2.比例误差测量装置。由比例误差测量装置所引起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校补偿式电流比较仪最大允许误差的1/10,其中,误差测量仪示值误差不超过±(2%示值+20%末盘满度值)或±(2%示值+2个最小分度值)。其他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误差测量仪最小分辨力为1×10-9;
 
  ——误差测量仪附带的电流百分表示值基本误差不超过±(1.5%示值+0.1%量程),在同一量程的所有示值范围内,电流百分表的内阻抗应保持不变;
 
  ——电子指零仪灵敏度优于1×10-9 A/格。
 
  3.电流比较仪零磁通调节装置。由电流比较仪零磁通调节装置所引起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校补偿式电流比较仪最大允许误差的1/20。
 
  各部分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可调式辅助电流互感器测量范围为(5~10000)A/5A,准确度等级为0.01级;
 
  ——阻抗调零箱工作电流0~1A,二次回路阻抗调节范围(0~2)Ω。
 
  4.对称支路接地装置。由对称支路接地装置(或一次接地绕组压降)所引起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校补偿式电流比较仪最大允许误差的1/10,一次绕组极性端对地电位应调至40mV以下。
 
  5.其它。由跨接在比较仪式误差测量仪K、D之间的差流线及二次补偿绕组压降所引起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校补偿式电流比较仪最大允许误差的1/20。电流互感器负荷箱负荷示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0%。
 
  6.绝缘电阻。被校补偿式电流比较仪一次绕组(含分段)对二次绕组(含分段)及接地端子(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40 MΩ;二次绕组(含分段)对接地端子(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 MΩ。
 
  校准证书:
 
  工频电流比例基准装置中的被校补偿式电流比较仪,如果外观检查和绝缘电阻测量符合要求,可出具校准证书。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报告)上反应,校准证书(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 标题,如“校准证书”;b) 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 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 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f) 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 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 对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j) 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 校准环境的描述;l)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m) 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n) 校准证书和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o)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p) 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或报告的声明。校准原始记录格式见附录B,校准证书(报告)内页格式见附录C。
 
  复校时间间隔:
 
  工频电流比例基准应进行周期校准,以确认其比例误差及工作状态是否保持在控。根据使用频次和量值稳定性情况,工频电流比例基准的复校时间间隔为2年。
 
  本规范适用于由电流比较仪自校准系统组成的工频电流比例基准的自校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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