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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水质指纹溯源方法的技术流程、技术要求、结果校核与记录的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有排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开展溯源,尤其适合于排放混合污水且污染来源不明、溯源难度大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水质指纹溯源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水质指纹溯源技术,提升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调查科学化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水质指纹溯源方法的技术流程、技术要求、结果校核与记录的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有排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开展溯源,尤其适合于排放混合污水且污染来源不明、溯源难度大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技术流程:
 
  水质指纹溯源方法的技术流程如图1所示。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先建立水质指纹数据库(参见附录 B),然后按照资料收集与采样设计、水质指纹检测、水质指纹比对溯源、溯源结果校核、溯源结果记录的基本流程进行。
 
  水质指纹检测:
 
  1.试剂材料
 
  1.1 实验试剂:L-色氨酸(C11H12N2O2)(色谱纯)、水杨酸钠(C7H5O3Na)(色谱纯)。
 
  1.2 实验用水:高纯水(25℃时电阻率≥18 MΩ•cm)。
 
  1.3 滤膜:孔径 0.45 μm,且须满足:用 100 mL 高纯水震荡浸泡单个滤膜 10 min,浸泡后高纯水的水质指纹峰强度在激发波长/发射波长=230/340 nm 处应小于等于量程的 0.5%。
 
  2.检测仪器
 
  2.1 采用三维荧光光谱仪或者内置三维荧光光谱仪的水质指纹溯源仪进行水质指纹检测。
 
  2.2 用于水质指纹检测的三维荧光光谱仪和水质指纹溯源仪需进行标准样品验证,满足以下要求:
 
  a) 基于标准偏差(Root Mean Square,RMS)的噪音信噪比优于 800(狭缝5nm,响应2s);
 
  b)激发波长范围220~600nm,发射波长范围230~650nm,激发波长和发射波长扫描带宽5nm;
 
  c) 测量0.1mg/L L-色氨酸溶液时,具有两个位置分别位于激发波长/发射波长=275/350nm 和激发波长/发射波长=220/350nm的水质指纹峰,且两个峰强度比值在0.5-1.5之间;
 
  d)测量0.3mg/L L-色氨酸溶液、0.3mg/L 水杨酸钠溶液、L-色氨酸溶液(0.06mg/L)和水杨酸钠溶液(0.01mg/L)的混合液(体积比5:1)、水杨酸钠溶液(0.06mg/L)和 L-色氨酸溶液(0.01mg/L)的混合液(体积比5:1)所得水质指纹峰数量、各峰的激发和发射波长、强度和形状等特点与附录A中一致。
 
  结果记录:
 
  1.应符合《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HJ xxx)的总体要求。
 
  2.溯源过程中形成的下述资料应纳入入河入海排污口档案:
 
  a) 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分析结果报告,包括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水质指纹溯源结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水质指纹、区域内相关污染源的水质指纹等;
 
  b) 污染流动路径图,包括溯源过程的文字和图件形式记录;
 
  c) 溯源校核的结果,针对连续排放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给出水量校核结果;
 
  d) 其他有助于证明污染来源的文件。
 
  3.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结果记录表具体内容参见附录 D。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6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吴彤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536
 
  传真:(010)65645500
 
  电子邮箱:hysjgec@mee.gov.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赵庄明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16-18号
 
  邮政编码:510530
 
  电话:18122329667
 
  电子邮箱:zhaozhuangming@scie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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