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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泛在电力物联网的综合能源服务

时间:2020/11/11阅读: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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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能源需求量的日益攀升,传统能源储量正面临着逐渐枯竭的严峻局面,而能源企业由生产型企业向服务型企业转型也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能源变革的大背景下,分布式发电供能技术、能源系统监管技术、能源互联网技术以及新的能源交易方式的快速发展为能源企业的转型提供了重要支点。现如今,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支撑下,行业技术间的壁垒逐渐模糊,新型综合能源服务模式应运而生。在我国,开展综合能源服务已成为提升能源效率、降低用能成本的重要发展方向,也成为各企业新的战略竞争手段与作焦点。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各类能源企业相继开展差异化的综合能源服务。

 

1、综合能源服务的主流商业模式

在能源互联网和综合能源系统的转型背景下,能源服务将从传统的以产品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即综合能源服务。具体而言,综合能源服务是以电力为核心,改变以往电、气、冷、热等能源单独规划、设计和运行的模式,利用信息技术、智能技术以及管理提升,在运行中对各类能源的分配、转化、存储和消费等环节进行协调与优化。其一般涵盖两层含义:一是综合能源,包含电力、燃气和冷热等,形成多能互补共济的局面;二是综合服务,涵盖能源*、能源规划建设及运维服务、能效服务、信息服务、市场交易和金融服务等多方面,并借助互联网、大数据技术,融合清洁能源产生新服务模式。目前,综合能源服务的主流商业模式主要有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 Contracting,EMC)模式,建设—运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BOT)模式,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BT)模式,公私合营(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等。

1.1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EMC模式(国外称为EPC模式)是一种发达普遍推行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运作方式主要依托节能服务公司来进行,本质上是以减少支出的能源费用来承担节能项目全部成本。EMC模式的优点在于由节能服务公司来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主要风险,克服了用能企业自身技术不完善、业务不成熟等缺陷,实现了双方共赢的局面。而EMC模式根据合同形式的不同,可大致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合同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一般由节能服务公司来提供资金服务支持,它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提升当前的能效设备,以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并在合同期内与节能服务公司共享节能效益。节能量保证型合同中规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所约定比例的能源消耗或者能源费用减少量。节能服务公司达标之后,用能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一般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来负责管理用能单位整体或部分系统的运行及维护工作,并承包工程改造期间产生的能源费用。合同到期后,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多不退少补”原则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

1.2 建设—运营—转让模式

BOT模式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由 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BOT模式的优势在于 可以通过利用民营企业投资减少相应的财政负担,并有效整合投资方、服务商和 各方资源,提升项目的运作效率和实施效果。一般来说,BOT项目比较适合资金量大、单体量小和总体数量多的分布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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