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布,旨在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地方水产养殖业污染控制标准制订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标准中对水产养殖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包括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半咸水养殖;封闭式养殖、开放式养殖、半封闭式养殖等,针对不同养殖分类确定采用尾水排放浓度限值或管控措施等不同管控方式,或者不进行管控。
水产养殖尾水(aquaculture tailwater)是指水产养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向外环境排放的废水,包括池塘水产养殖向外环境排放的清塘水。
对于排入淡水环境的水产养殖尾水,以下项目作为基本项目应列入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尾水排放管控项目,包括悬浮物、pH 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除此之外,BOD、氨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色、臭、味等感官指标,以及其他属于水产养殖排放且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控制的污染项目作为选择项目,地方可根据需要将其中一项或多项纳入标准管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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