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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市内转移使用备案

时间:2017-9-5阅读: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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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同位素市内转移使用备案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发布,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令第449号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31号令,2008年11月21日国家修正,国家令第3号,2008年12月6日起施行) 
4.《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办理范围及时限 
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在本市使用活动3日内,活动结束5日内; 
(三)申报材料 
须提交材料、受理地点、及流程由所在区县公布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登陆“上海环境”(www.sepb.gov.cn)进行网上申请 
2、向所在区、县辐射项目受理窗口或相关分管处(站)提交申报材料 
3、区、县分管辐射项目相关处(站)审查 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 
无。 
(六) 受理时间、地址: 
受理地点由所在区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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