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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

时间:2017-9-5阅读: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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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发布,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令第449号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31号令,2008年11月21日国家修正,国家令第3号,2008年12月6日起施行) 
4.《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办理范围及时限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后20日内; 
(三)申报材料 
1、《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一式四份; 
2、废源回收证明原件; 
3.相关运输监测证明; 
4、送贮单位许可证副本原件; 
5、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登陆“上海环境”(www.sepb.gov.cn)进行网上申请 
2、向上海市辐射项目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3、市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费 
无。 
(六) 受理时间、地址: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四(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55号 
:33313902 
注:委托区县颁发许可证单位办理程序及受理地点由所在区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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