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治理除了具有公平性、持续性和共同性以外,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策一,可持续治理的多维度性。可持续治理涉及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制度四个方面。其中,制度的可持续性是实现可持续治理目标的重要基础。在可持续性制度之下,采取协调行动以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治理的多维度性,要求在治理环境公共事务时,尤其要注重制度建设的可持续性,在制度框架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要素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综合性的决策。 策二,可持续治理的多层次性。可持续治理是在公共或者私人机构以及个人等共同组成的治理网络基础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采取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如前所述,可持续发展具有共同性,这就要求可持续治理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和国家界限,而且对于性环境问题要实施可持续治理。因此,可持续治理网络可以分为四个层次:本行政区域内的可持续治理'府际间可持续治理'国家可持续治理和持续治理。可持续治理的多层次性,要求在对可持续发展进行制度安 排时,要系统地考虑各个治理层次的问题。对于不同层次的问题要确定相应的治理网络并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 策三,可持续治理工具的多元性。可持续治理的工具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强制性工具诱因性工具及能力建设性工具。强制性工具是 政府运用公权力采取的传统控制措施,该类工具以法律强制力为执行保障,属于"命令一控制〃型的控制工具。诱因性工具又分为激励 性工具和压制性工具,通过激励性工具,如财政贴、税收优惠等,可以促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行动;通过压制性工具,如限制,可以减少环境负外部性行为的发生。能力建设性工具是通过一系列措 施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如通过绿色教育或者昔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环保决策的能力。 第四,可持续治理的合法性。依据公共治理理论,公共目标的实现不一定依赖传统的国家法即硬法,而是更多地依靠软法之治。软法是一个概括性词语,被用于指称许多法现象,这些法现象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可以有效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而这些行为规则的实施总体上不直接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可持续治理的合法性,不仅仅指合乎国家颁布的成文法的规定,而且指合乎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范等软法规范。 第五,可持续治理的整合性。可持续治理的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是使政府政策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处境和行动相协调。可持续治理的持续性、多层次性及主体多元性等特征,要求治理主体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要有整体理念发展眼光和协调意识。现代国家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问题,朝向部门专业化发展,这虽然有利于对特定问题的处理,但是公共决策可能会欠缺长远考虑,并且单个部门的解决方案从长远来看可能是不充分或者有害的。可持续性要求政府决策要有长远眼光,要整合不同政府部门或者同一政府部门不同时期的政策,并且要改善政府和非政府部门的互动关系。 第六,可持续治理强调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协同作用。国家、市场和社会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各有优劣势,一项好的制度应当结合并充分发挥三者的优势,而避免其缺陷。其一,国家应当以市场和社会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其命令控制的优势,通过强制性标准总量控制等保障生存需要。其二,完善市场准入市场 交易和市场退出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作用, 弥补国家在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能力不足。其三,建立和健全社会参与的激励好保障制度,充分发挥部门在民主监督以及社会集体行动促成中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