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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治理理念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4/11/26阅读: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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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气候变化是典型的公共事务,需要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促进全社会的集体行动。传统的制度安排过多关注从国家与市场两个维度来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在国家和市场非此即彼的制度安排中,人们忽视了社会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作用,从而往往陷入"市场失灵"的死循环之中。温室气体控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要以可持续治理理念为指导,实现从传统控制模式到新控制模式的转变,从而形成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合力。

  ,气候变化治理主体从二元到多元的转变。环境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但是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进行环境控制的充分条件,而且政府控制自身还会出现失灵现象。以往的研究多专注于政府环境控制的制度安排,对于如何通过发挥社会自组织网络的力量解决环境问题鲜有涉及。社会自组织网络植根于公民社会,对于纠正市场失炅和政府失灵具有重要的作用。温室气体控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要突破国家和市场非此即彼的路径依赖,关注由国家、社会自组织、利益相关者等共同构成的可持续治理网络。温室气体控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要探索多中心治理的进路,发挥国家元治理的作用,同时要协调好国家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从单层到多层、从分散到一可持续治理具有多层次性和整合性。这一方面要求温室气体控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要有统筹全局的发展眼光和视野,不仅要关注局部区域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解决之道,还要关注府际间气候治理问题和气候治理问题。另一方面,其要将分散的能源经济、社会及环境政策和法律,按照可持续治理的基本要求进行整合化和一化。
  第三,从控制到民主。从控制到民主的转变,实质是从单向度的以"命令制"为主的国家管理模式转变为民主化、市场化的双向度的可持续治理模式。温室气体控制的制度安排从单一的国家中心转变到国家控制、社会控制和市场调控相结合,从关注国家到关注国家、市场和社会在可持续治理中的功能和定位,从国家(管理者)与社会(被管理者)的对立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从自上而下的命令到民主参与和平等协商。
  第四,从硬法之治到软法硬法相结合。可持续治理并不仅仅依赖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硬法(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而更多地依赖于软法。软法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体现法律的评价、指示、预测、惩罚等基本法律功能;软法可以弥补硬法不足,推动公法结构的均衡化,软法有助于强化法律的正当性,提高法律实效;软法能够降低法治与社会发展的成本;软法能够促成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民治进程。生态领域的软法对于促进环境问题的民间自治以及促进环境政策法律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温室气体控制既要关注正式的法律制度,也要关注气候变化的软法之治,注重软法机制在气候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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