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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0年04月09日 10:11:59来源:生态环境部 29401
摘要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食品加工制造业主要涉及农副食品加工业(代号 C13)和食品制造业(代号 C14)两个大类。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完善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4月20日,意见反馈邮箱luyn@craes.org.cn。
 
  民以食为天。食品加工制造业是人类的生命产业。尽管新兴产业不断涌现,但食品加工制造业仍是世界制造业中的第一大产业,其现代化水平也是反映人民生活质量高低及国家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食品加工制造业主要涉及农副食品加工业(代号 C13)和食品制造业(代号 C14)两个大类。
 
  为控制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污染物排放,原环境保护部在2006-2009年度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中立项制修订《明胶、骨胶和皮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年)、《食用油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年)、《水产品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年)、《乳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酿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酱、酱油、醋》(2008年)、《番茄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罐头食品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9 年)等七个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相关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发现这七项标准存在污染物控制项目和排放限值相近甚至相同、分行业控制的排放量偏小、标准适用范围切割不清等问题。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食品加工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 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食品加工制造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 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本标准 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生态 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271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5750.1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以及 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食品加工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对于入河排污口,若其仅接纳适用本标准的企业废水且完全未混入适用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废水,其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也适用本标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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