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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水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的组成结构及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环保监测仪器厂家生产的水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产品。

  【仪表网 仪表标准】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现批准发布《水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技术要求》团体标准。该标准于2022年7月1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规范水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针对日益受到关注的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系统作用导致臭氧含量变化,从而影响细颗粒物聚集的连续监测设备技术要求文件,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关注企业和管理机构对污染物的控制计量与核查验证工作。鉴于监测因子对人类生产生活有短期直接影响,对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成为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的一个分支。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793.1 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GB/T 11606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GB/T 13306 标牌;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JJG 1055 在线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JB/T 12965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气相色谱仪等技术文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的组成结构及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环保监测仪器厂家生产的水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仪产品。本标准广泛应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水体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
 
  组成结构:
 
  本产品主要由采样单元、吹扫捕集单元、电气控制单元、数据采集分析单元、数据传输单元组成。主要测量目标水体中苯系物、卤代烃、氯苯类等污染物的浓度。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图标,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
 
  a) 采样单元负责水样采样、传输;b) 吹扫捕集单元主要是将 VOC 目标化合物从水体中提取并富集高温脱附后进入分离系统;c) 电气控制单元主要由 PLC 控制整个系统的自动运行和监控;d) 数据处理单元主要完成测量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功能,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的格式将数据传输至环保监测部门。
 
  环境要求:
 
  a) 环境温度:(5~35)℃;b) 相对湿度:≤85%RH(不结露);c) 电源电压: AC(220±22)V;d) 电源频率:(50±0.5)Hz;e) 大气压力:(86~106)kPa;f) 周围无影响性能的振动存在;g) 周围空气中无腐蚀性气体存在;h) 周围除地球磁场外无其他起影响的磁场及电场存在。
 
  定性重复性检验:
 
  仪器所测试标准溶液需当天一次性配制,并分装于7个棕色密闭玻璃瓶中并保存于冰箱(4℃)中,每瓶样品仅限测试一次。
 
  仪器连续测量浓度为仪器检测范围上限的50%混合标准溶液7次,记录各有机物的保留时间,按式(1)计算各有机物的定性重复性,结果应符合5.6.2 a)的要求。
 
  示值误差检验:
 
  仪器所测试标准溶液需当天一次性配制,每种标准溶液分装于6个棕色密闭玻璃瓶中并保存于冰箱(4℃)中,每瓶样品仅限测试一次。
 
  仪器分别连续测量浓度为仪器检测范围上限的25%混和监测范围上限50%的混合标准溶液6次,计算各有机物6次测定值的平均值与已知混标溶液中各物质浓度的相对误差,取每种有机物相对误差值的较大值作为该有机物的示值误差的判定值。按式(3)计算各有机物的示值误差,结果应符合5.6.2 c)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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