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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生活垃圾焚烧厂界内处理的一般要求以及收集计量、厂内处理、 检测、临时贮存的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由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共同提出并编制的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厂内处理运营管控技术规范》已编制完成,并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精神和《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粤环学〔2020〕7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且产生量随生活垃 圾焚烧规模迅猛增长,按照2020年新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生活垃圾焚烧厂对飞灰的厂内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生活垃圾焚烧厂应 建立飞灰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量、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2021年,生态 环境部印发《关于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将强化飞 灰监管纳入深化行业专项整治行动,2022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危险废物管理 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飞灰收 集、计量、处理、贮存、流向、风险防控等厂内飞灰运营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阶段,在垃圾焚烧行业深化整治,危废管理严守“底线”,以及“无废城市”建设背景下,飞灰全过程、全周期监管日趋严格。然而,我国尚无厂内飞灰运营管控的专用标准,不利于飞灰规范化管理要求。从源头治理和风险防控的角 度考虑,有必要开展系统性研究,出台标准,为生活垃圾焚烧厂开展厂内飞灰运营管控提供技术依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厂内收集、处理、贮存、检测等全过程的运营管控,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厂生态环境管理和治理现代化水平,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555.4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CJ/T 538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处理设备技术要求;HJ 650 土壤 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低分辨质谱法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生活垃圾焚烧厂界内处理的一般要求以及收集计量、厂内处理、 检测、临时贮存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厂内处理的运营管控。
 
  一般规定:
 
  1.生活垃圾焚烧厂选择的飞灰厂内处理技术应符合 HJ 1134 的规定。
 
  2.生活垃圾焚烧厂应为飞灰收集、输送、计量、处理、贮存、检测以及不合格厂内处理产物的再处 理等全过程运营管控制定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的制定应符合 HJ 1259 的规定。
 
  3.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规范飞灰收集、处理、贮存等过程计量管理,记录每天的飞灰收集量、处理量、 贮存量。飞灰每日台账记录示例参见附录 A.1。
 
  4.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规范飞灰厂内稳定化处理全过程台账管理,逐次记录飞灰的处理量、稳定化药 剂、工艺用水量、混炼时间、出入养护车间的时间及其重量。飞灰厂内稳定化处理台账示例参见附录 A.2。
 
  5.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加强飞灰和厂内处理产物的检测,做好检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记录受 检飞灰的采样编号、时间、点位、方法,样品对应的厂内处理产物编号以及处理产物检测合格认定结果 等内容。飞灰检测台账示例参见附录 A.3。
 
  6.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 HJ 1134 的规定,做好飞灰厂内处理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
 
  7.生活垃圾焚烧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飞灰厂内处理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工 作要求和环保达标责任。
 
  处理前的检测:
 
  1.飞灰收集输送系统应设置飞灰采样口,每周采集不少于 1 份飞灰样品,可采用随机采样方法或 系统采样方法。采用系统采样方法时,宜按 DL/T 926 的要求配备自抽式飞灰在线取样器,在线取样器 可设置每隔4个小时自动采集样品1次,每次约1kg,每天采集6次,形成1份混合样品。
 
  2.处理前飞灰的重金属检测指标、频次应满足表1的要求。检测方法、仪器应满足指标检测需求, 表2给出了重金属检测适用的检测方法、仪器,可根据检测实验室条件进行选配。
 
  3.飞灰处理前的二噁英类含量检测频次应满足表1的要求。二噁英类检测方法可根据检测实验室 条件选用 HJ 77.3 或 HJ 650。
 
  厂内处理产物的检测:
 
  1.飞灰稳定化处理产物检测样品应分别采用随机采样法和系统采样法采集,采样制样应符合 HJ/T 20 的要求。采用随机采样方法时,应随机从不同集装袋中采集样品,每天采集不少于3份样品。采用 系统采样方法时,应从不同集装袋中采集等量样品混合成 1 份样品,每批次采集不少于1份样品。
 
  2.飞灰稳定化处理产物采样时应同步采集平行样品,平行样品应暂存于专用样品保存间,平行样 品保留时间不少于1个月。
 
  3.飞灰稳定化处理产物的重金属浸出浓度检测指标、频次应满足表1的要求,含水率测定和浸出 液制备应符合 HJ/T 300 的规定,浸出浓度检测方法、仪器应符合 GB 16889 的规定,二噁英类检测方法 应符合 HJ 77.3 的规定。
 
  台账与档案:
 
  1.飞灰厂内处理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 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要求,跟踪记录飞灰厂内收集输送及检测、厂内处理及产物检测、贮存及不合格 产物再处理等内部运转流程完善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
 
  2.数据资料格式应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档案资料应使用规范书写材料,格式整齐,装订规范,手写的记录应清晰、易于辨认。所有记录资料应确保客观、真实、可靠。
 
  3.飞灰厂内处理运营单位应妥善保存废物计量、物资管理、工艺运行、污染物监测等方面的文件 材料,保管期限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企业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除音视频材料外,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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