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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3年6月16日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总烃的检出限为0.3mg/m3(以甲烷计),测定下限为1.2mg/m3(以甲烷计);甲烷的检出限为0.4mg/m3(以甲烷计),测定下限为1.6mg/m3(以甲烷计);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0.3mg/m3(以碳计),测定下限为1.2mg/m3(以碳计)。
 
  方法原理:
 
  连续抽取样品导入仪器,同时或交替通过总烃检测单元和甲烷检测单元(甲烷检测单元通过催化剂将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有机化合物全部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水)分别测得总烃和甲烷的含量,两者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
 
  干扰和消除:
 
  1.废气中的颗粒物易堵塞管路或污染仪器,可通过安装符合 HJ 1012 要求的过滤器,消除或减少影响。
 
  2.废气中水分会造成部分挥发性有机物的溶解损失,可通过全程高温伴热采样并直接测试的方式消除影响。
 
  3.氧气对样品测定有干扰,可通过扣减除烃空气的背景值、控制低进样流量等方式消除影响。
 
  试剂和材料:
 
  1.测定标准气体:市售甲烷有证标准物质,平衡气为除烃空气,相对扩展不确定度≤2%(k=2),根据样品测定的需要选择和确定标准值。
 
  2.验证标准气体:市售丙烷气体有证标准物质,平衡气为除烃空气,相对扩展不确定度≤2%(k=2),根据 HJ 1012 中 II 型仪器转化效率的检测方法选择和确定标准值。
 
  3.零点气:除烃空气,总烃含量≤0.40 mg/m3(以甲烷计);采用定量环进样时可同时用作载气。
 
  4.燃烧气:氢气,纯度≥99.99%,应以安全形式存储,保证运输和现场使用安全;也可用仪器内置发生器产生氢气或其他洁净气体。
 
  5.助燃气:高纯空气(纯度≥99.999%)或通过净化、干燥和除烃的洁净环境空气;也可用仪器内置发生器产生氧气。
 
  6.气袋:用于气袋法校准仪器,材质应符合 HJ 732 中的要求。
 
  仪器和设备:
 
  1.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测定仪
 
  仪器的结构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应符合 HJ 1012 中 II 型仪器的要求;采样泵应具备克服至少-10 kPa 的抽气能力,进样流量能显示和自动记录;采样管和伴热管加热温度可设、可调,且能显示和自动记录。
 
  2.废气中水分含量的测定装置
 
  用于废气中水分含量的测定,应满足 GB/T 16157 或 HJ 836 的要求。
 
  注意事项:
 
  1.仪器应在其规定的环境温度、环境湿度、环境防爆要求等条件下工作。
 
  2.监测前,应检查采气管路,并清洁颗粒物过滤装置,必要时更换滤料。
 
  3.烟道负压过大时,容易导致仪器无法正常采集烟气,影响测试结果准确性,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烟道负压的仪器或采样泵消除影响。
 
  4.监测过程中,样品进样流量波动幅度应在±10%以内,采样管和伴热管的加热、伴热功能应正常运行,控制在 120 ℃±5 ℃范围内。
 
  5.样品测定期间,同时测定并记录废气中水分含量。
 
  6.监测人员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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