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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的《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逐步补齐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短板,研究制订重点行业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有效衔接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需求”,对 DB64/819-2012 进行有效务实的补短、修订恰逢其时。此外,随着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工作的逐渐深入,活性炭行业也需要推出标杆企业,以引领行业向更高水平发展,这就亟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能适应当前行业的发展实际,因此对标准进行系统梳理,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管理需求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也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现实需求。“十四五”期间,通过 DB64/819-2012 的修订实施,合理完善和收严部分排放因子,增加对有毒有害污染因子的控制,引导企业增加全系统除尘利用、可燃气体能源回收利用及 VOCs 治理等措施,减少排污节点和能耗、物耗,向着规模化、自动化、低消耗、无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发展。对于指导活性炭行业开展绿色化改造提升,源头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引领产业发展,全面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治理的发展要求,使得标准更加科学、贴合实际情况;同时,为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2025年地级城市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的修订非常紧迫。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参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37186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基活性炭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煤基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基活性炭的再生生产。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炭化炉、活化炉及炉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监控中心联网。企业应按照 HJ 75 和 HJ 76 的要求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T 373、HJ 75、《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
 
  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所列监测方法标准。
 
  4.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4.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新发布的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应执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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