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防原则可以被认为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缺乏科学上的确定性时,由污染者对他采取的一切措施进行证明,以避免环境损害。之所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相对于处于不确定性风险的人类和生态环境来说,风险活动的责任者在证明能力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可能给人类或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或者不可逆转性损害的风险活动的责任者,要证明其风险活动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否则就要避免或者减少风险活动,国家也有权力基于公共利益对风险活动进行控制。变暖的成因及影响具有高度的科技复杂性,目前尚不可能在科学上得到充分的证明。责任者如果以没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为借口,不对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加以控制,将来如果产生重大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则是对生态环境和后代人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了避免先汚染后治理的错误发展路径,我们在初步确认人类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导致变暖的主要原因后,必须做出无侮选择——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除非温室气体排放主体证明温室气体排放与变暖无关,否则必须接受对其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限制。 风险预防措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风险预防措施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或人类健康与福利带来重大的或者不可逆转性损害;另一方面风险预防措施会给经济和社会设定负担和限制,从而影晌或者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决策者在确定是否采用风险预防原则之前,要充分考虑风睑预防措施所带来的收益和不利影响(成本)。只有当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方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当然,这里所说的收益并不仅仅是经济收益,更应当包括生态效益。并且,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时,我们要利用经济和技术上可行的社会可接受的措施,尽量减少风险预防措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限制和不利影响。另外,风险阀值可以作为成本效益分析的有效工具。风险阀值就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临界线,如果风险在临界线以上则适用于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临界线以下则适用于不作为。风险阀值的确定,通常以生态阀值为依据。一旦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超过了生态阀值,就会给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一般来说,这种破坏具有不可逆性或者即便可以恢复,其成本也会大大高于收益。因此,如果经济活动的风险超过了生态阀值,则应当采取风险预防措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体现了成本效益分析的要求:"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 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睑的人类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揞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的费用获得效益"依据以上规定,人类应当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生态阀值以内,即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并且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采用控制成本实现变暖的减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