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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流量在线监测断面设置、方法选择、点位布设、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正在组织编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流量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现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烟气流量是固定污染源监测的主要指标,是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税核定征收、环境统计、总量减排、监管执法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其测量准确性直接影响到环境管理决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第一顺序的计税依据,因此规范、准确监测烟气排放量十分重要。
 
  新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流量的测量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但仍存在检测方法单一、技术应用受限等问题,监测点位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烟气流动不均匀、流速波动大、流速过低等异常情况也影响了流量监测的准确性,部分固定污染源烟气流量监测结果时常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因此,制订系统的烟气流量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完善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势在必行。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流量在线监测断面设置、方法选择、点位布设、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流量在线监测。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373 固定污染源烟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DB37/T 3462 固定污染源烟气流速在线监测超声波法;DB37/T 3535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4011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的整体框架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流量在线监测技术要求、运行维护要求、质量控制、附录,共7部分。
 
  流量在线监测技术要求。1.新建固定污染源的烟气流量在线监测点位,应当按本规范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2.现有固定污染源的烟气流量在线监测点位,应当按本规范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监测断面烟气分布相对均匀。
 
  监测断面设置。1.监测断面应设置在规则的圆形或矩形烟道(排气筒)上,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选择烟道(排气筒)振动小且不受电磁干扰、环境声学影响,便于维护及开展相关监测工作的位置。
 
  2.监测断面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和烟道(排气筒)负压区域,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4 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2 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处。非圆形烟道应按照当量计算公式当量直径 D=4S/C,式中 S 为面积,C为周长,如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 D=2AB/(A+B),式中 A、B 为边长。
 
  3.当不能满足 4.2.2 条件时,可设置在前直管段长度大于后直管段长度处,按照 HJ 75 标准 7.1.2.3 要求测算烟气流速分布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保证监测断面烟气流速分布相对均方根σr≤0.15,无法满足要求的要在监测断面上游加装整流装置
 
  监测方法选择。当污染源实际生产负荷在额定生产负荷30%以上时,监测断面烟气流速≥5米/秒的,可选择皮托管法、超声波时差法等;若监测断面烟气流速<5米/秒,则应选择超声波时差法。
 
  在线监测点布设。1.当选择点测量时,应预先测量监测断面流速分布情况,将流速 CMS 测点选择在气流稳定、接近断面平均流速处。布设多个流速 CMS 测点的,每个测点安装一套皮托管流量计,以全部测点的平均流速代表所在断面的流速。
 
  2.当选择线测量采用超声波时差法时,应当在烟道(排气筒)上对穿安装,超声波声道应与烟道(排气筒)的径向中心线相交,相交角度在 30°~60°之间,声道长度应大于烟道断面直径或矩形烟道边长。根据烟道(排气筒)监测断面具体情况,选择单声道仪器或交叉布置双声道仪器。
 
  标准实施建议:加强技术规范的宣传与培训,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烟气流量监测规范性建设与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及时跟踪标准评价与新技术,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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