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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提出了山东省橡胶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地方特色企业环境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健康绿色发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ken8351@163.com,截止时间2023年5月18日前。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大气中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之一,部分 VOCs 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近年来,以 O3和 PM2.5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成为当前山东省大气环境的主要问题,相对于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污染控制,山东省 VOCs 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制约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瓶颈。
 
  橡胶制品业产生的废气种类复杂,不同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气组分及浓度差异较大。针对不同性质的废气,企业需要采用不同的废气治理工艺。鉴于单一技术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独立使用无法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企业应采用两种或多种治理技术协同处理的方式,这是橡胶制品业 VOCs 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在此政策背景下,面对相关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迫切需要制定山东省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文件内容编制。
 
  本文件提出了山东省橡胶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文件适用于橡胶制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可作为山东省橡胶制品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废气收集要求:
 
  废气收集应“全面、高效”,涵盖塑炼、混炼、压延、硫化、定型、脱硫、打浆、浸胶、废水治理等生产环节以及溶剂储罐、溶剂贮存车间等易产生VOCs的区域。VOCs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控制应符合GB37822要求。
 
  在炼胶、挤出、压延、硫化及胶浆制备和涂胶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废气收集系统应保证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集气罩的设计、安装应符合GB/T 35077的要求;通风管路设计应符合GB/T 35077和AQ/T 4274的要求。
 
  为了保证各集气罩气体的有效收集,集气系统设收集风速及流量调节系统,在收集风道上设流速及压差监测设备,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环境管理措施:
 
  企业应按照HJ 944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VOCs含量、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VOCs废气收集系统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运行参数、投运时间、启停时间,耗材更换时间和更换量,自行监测等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企业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GB 15562.1等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企业应按照HJ 1122和HJ 1207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宜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备。
 
  企业应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应符合DB37/2801.6、GB 14554、GB 27632、GB 37822等要求。
 
  VOCs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见表8-1。橡胶制品业排放的 VOCs 成分复杂,利用单一治理技术处理时在净化率、安全性及经济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多种技术组合应用可以充分发挥单一治理技术的优势,进行互补协同作用,突破现有局限性,在满足达标排放的同时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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